第29章 模拟庭审
距离开庭还有二十天的时候,陆言列了一张清单。
清单上写着他在开庭前必须完成的所有事项...
一、完善代理意见书。
二、整理证据,确认证据链完整。
三、准备质证意见(针对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
四、联系证人,确认出庭时间。
五、模拟庭审,预判对方的抗辩策略。
六、研究承办法官。
七、准备备用方案。
七件事,每一件都不能出差错。
他从第六件开始做。
...
承办法官叫赵明远。
陆言在立案后不久就知道了这个名字。海川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审判员,今年三十九岁,从事审判工作十一年。
他花了一天时间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赵明远过去五年审理的案件。
一共三百多份判决书,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
陆言把其中涉及侵权责任的判决书全部筛选出来,一共四十七份,然后逐一阅读。
读到第二十份的时候,他大致摸清了赵明远的审判风格。
第一,赵明远是一个“规矩”的法官。他的判决书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引用法条准确,很少出现明显的错误或争议。这说明他是一个业务能力不错的法官,不会乱来。
第二,赵明远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比较保守。在他审理的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赔金额普遍偏低...大多数在三千到一万之间,最高的一笔是两万。这意味着陆言要的十万块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赵明远这里大概率会被大幅压缩。
第三,赵明远有一个特点...他非常重视证人证言。在好几份判决书中,他在“本院认为”部分特别提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这一点很重要。
如果李姐和王琳能够出庭作证,对案件会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赵明远跟孙国栋之间有没有关系?
这个问题陆言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证。
赵明远在海川区法院工作,孙国栋在市中院工作。两个人一个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员,一个是中级法院的副庭长,在业务上存在天然的上下级关系...因为海川区法院的判决如果被上诉,就会到市中院,而孙国栋所在的民二庭虽然主管商事案件,但法院内部的人脉关系是交叉的。
简单来说,赵明远不可能完全不在意孙国栋的存在。
但他会因此枉法裁判吗?
陆言不确定。
他只能做好自己能做的...把证据做扎实,把法律依据搞充分,让判决结果“明摆着只有一种可能”。
如果证据和法律都指向张大山胜诉,那么法官要枉法裁判就得冒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在舆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不合理的判决都会被放在放大镜下审视。
...
研究完法官,陆言开始做第五件事...模拟庭审。
他需要预判对方律师王建华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
他把自己关在出租屋里,一个人扮演两个角色...先当原告律师,再当被告律师。
原告律师陆言说:“被告孙国强纠集多人殴打原告,致原告面部多处受伤。”
被告律师陆言反驳:“原告所称‘殴打’不属实。当天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原告也有还手行为,属于互殴。”
原告律师回应:“原告身高170,体重不到130斤。被告方有五六个人,体格明显占优。在这种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所谓‘互殴’不成立。而且原告的伤情照片显示...”
他停下来,想了想。
伤情照片。
这是一个问题。
张大山被打之后没有报警,没有做伤情鉴定,只是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了一下,开了点药。
病历上写的是“面部软组织挫伤”,但没有详细的伤情描述,也没有照片。
这意味着,关于张大山受伤的严重程度,证据是薄弱的。
对方完全可以说:“原告的伤情很轻微,不构成‘殴打’。”
陆言在笔记本上写下:证据薄弱点一...伤情证据不足。
他继续模拟。
原告律师:“被告方强迫原告跪地道歉,并强迫原告转账一万元。”
被告律师:“原告跪地道歉和转账一万元均系自愿行为。当时原告打了被告的狗,心存愧疚,主动提出道歉和赔偿。没有人强迫他。”
原告律师:“视频里可以清楚地看到...”
被告律师:“视频里看到的是原告跪在地上道歉,看不到有人按着他跪。跪地的动作是原告自己做的,不能证明是被强迫的。”
陆言皱了皱眉。
这一点确实棘手。
视频是孙丽华拍的,拍摄角度有限。画面里只能看到张大山跪在地上,看不到前因后果。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证明“被迫下跪”。
除非有证人出来说“我看到他们按着张大山跪下去了”。
李姐能证明这一点吗?
陆言回忆了一下李姐的证言。
李姐说的是:“那几个男的把他打了一顿,然后就让他跪下。”
“让他跪下”...这个表述有些模糊。是口头命令他跪下,还是用暴力强迫他跪下?
如果只是口头命令,对方可以辩称“我们只是说了一句话,他自己选择跪下的”。
陆言在笔记本上写下:证据薄弱点二...“被迫下跪”的证据需要加强。
他又继续模拟。
原告律师:“被告孙丽华未经原告同意,拍摄原告下跪道歉的视频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被告律师:“视频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不侵犯肖像权。视频内容是客观记录,没有添加侮辱性文字或评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律师:“视频的配文是‘打了我家毛毛,给我跪下道歉’,这明显是在刻意丑化原告的形象。而且视频传播后,原告被网友冠以‘跪狗哥’的侮辱性称号...”
被告律师:“‘跪狗哥’这个称号是网友自发起的,不是被告起的。被告不能为网友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一点反驳得有些道理。
“跪狗哥”这个外号确实不是孙丽华起的,是网友们传开的。
但孙丽华发布视频是起因...没有她发布的视频,就不会有“跪狗哥”这个称号。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相当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孙丽华把一个人下跪道歉的视频发到网上,在一般情况下确实可能引发网络暴力和侮辱性称号。所以她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但这个论证需要在法庭上说清楚。
陆言在笔记本上写下:重点论证...孙丽华发布视频与“跪狗哥”称号之间的因果关系。
他又想到了另一个可能的抗辩...
被告律师:“退一步说,就算被告有过错。但原告也有过错...他打了被告的狗。被告的狗是合法饲养的宠物,原告故意击打致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过错相抵”的抗辩策略。
如果法院认定张大山打狗也有过错,可能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但张大山打狗的原因是“救人”...这属于紧急避险或者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引起险情的人是谁?是孙丽华...因为她没有拴绳,导致狗扑倒了孩子。
所以张大山打狗造成的损害(如果有的话),应该由孙丽华自己承担,不能让张大山赔。
这一点法律依据很充分,陆言有信心。
他在笔记本上写下:关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第183条(见义勇为)。
模拟庭审做了整整一个下午,陆言在笔记本上写了满满十几页。
他把所有可能的抗辩策略和应对方案都列了出来,反复推敲,直到每一个环节都没有明显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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