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来后,就开始开庭。庭长问了一下各自的身份证名字,就正式开始。各律师陈述事由。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梁冒炜与被告李天天离婚纠纷案。原告梁冒炜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又被告承担。”星星那边律师陈述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在2018年5月初经人介绍认识,与2018年5月18登记结婚,在6月4日举行民间典礼,典礼当天我家人发现新娘李天天的随身物品中有药品。后问李天天药品怎么回事,李天天说她有病。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这样的欺瞒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心,这纯属骗婚,这样的骗婚行为我难以接受。”星星律师诉状与事实不符。我与星星2018年3要份经人介绍时已经将身体情况告知星星,并且事后在原被告两人微信聊天过程中也明确告知原告身体状况,并非原告所诉典礼当天发现药品才发现被告有疾病。故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姑复印了一份我微信聊天记录:“星星,医生说那药对小孩没副作用,我们最好生个弟弟妹妹,姐姐弟弟,或者哥哥妹妹。”还有录了慧云二姑的语音。证明不是骗婚。星星那边不停的说我有病,我们这边的李冀律师就说,你们老说人家有病,损坏人家的名誉了,那边就不吭声了。然后,就基本开完庭了,后期等判决书。
星星那边提供了结婚证我的日子本记录及结婚录像光盘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经审判长确认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与201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与2018年6月4日举行民间典礼。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结婚时原告给被告打通信钱8000元,彩礼钱80000元,其中60000银行卡现由原告母亲持有,20000元结婚时购买金戒指一枚,银镯子一只以及结婚用品,银镯子及金戒指现在在原告家中。原告婚前购置贯家堡小区楼房一套以及室内附属物,被告婚前财产为一辆自行车,现有其本人使用。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且被告隐瞒自己有精神分裂症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关于自己有病在婚前已经告知原告,并没有骗原告,如原告坚持离婚,因被告身体状况,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在相互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在举行婚礼的当天即发生矛盾,不久后分居生活,可以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应准予双方离婚。在原告处被告的银镯子一只,金戒指一枚应由被告带走,鉴于被告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适当经济帮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32,第4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员工梁冒炜与李天天离婚。
二,原告梁冒炜返回被告李天天银镯子一只,金戒指一枚,并支付被告李天天生活补助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冒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JZ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世东;人民陪审员:冀军;人民陪审员:石富;书记员乔树。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